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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移交流程
会计档案因企业需要而进行移交,具体的移交程序是什么?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会计档案的移交程序,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档案的移交程序
会计档案移交:
(1)移交的时间要求:会计档案在当年度整理完毕后,在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后应移交单位档案室。
(2)移交时的手续: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机构可以自留一份档案目录。
(3)移交时的案卷要求:原则保持原整理案卷的封装,个别确需拆开重新整理的,应由本单位档案人员和会计机构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会计档案交接的注意事项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交接会计档案,并在交接的时候需要注意如下方面: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
①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
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协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因为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的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合并:
①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应由原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6)个人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7)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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