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公积金缴存基数
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芜湖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核定方法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7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芜湖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884元,月平均工资为5574元。
经计算,2018年度芜湖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722元,即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16722元的按16722元计算。
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下限不得低于2017年度芜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即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1350元的按1350元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在1350元至16722元之间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缴存比例
2018年度芜湖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缴存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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