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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与开户流程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与开户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与开户流程
办事规程: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缴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所需材料:
单位到中心办理缴存登记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单位设立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具体如下:
①机关单位:机关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②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③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⑤社会团体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⑥外地驻蓉机构:外地驻蓉机构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⑦外商投资企业及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办事机构注册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授权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表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表2),职工有开户补缴的情况,还需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表18),各表一式三份,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公章。
6、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到缴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应提供资料
单位持《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办理时限:7—10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崇州市管理部
办公地址: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南路58号
联系方式:82313871、96319
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和管委会《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备注说明:
1、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职工;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每个职工月应缴额时,元以下应见角进元;
4、单位新增加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请直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拓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具体的缴纳比例与缴纳基数如下:
1、缴纳比例。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即是说,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顶。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单位为个人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比例超过12%的部分,将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上海市目前的普通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与企业各交工资总额的7%,如果有补充公积金,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两项相加,单向缴存的最高额度为15%。如果12%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税,那么超过的3%部分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缴纳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里只是原则上不能超过,说明还是可以超过的。对于超过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实践中,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承担费用,而劳动者需要承担的费用一般是在每个月的工资里面进行代扣,这种情况下单位扣工资就是合法的行为。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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