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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办理公积金提取,需提前到指定银行申领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的公积金将直接转入联名卡储蓄账户中。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借款人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且借款人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3、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4、职工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6、职工出境定居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7、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8、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中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后,不再继续缴存,以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我市半年以上。
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中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后,不再继续缴存,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我市半年以上。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13、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提取条件: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
14、在青就业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在青就业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青岛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一、职工出境定居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三、职工离休、退休提取条件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四、职工租赁住房提取材料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具结书》原件。
五、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提取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2、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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