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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出具职工缴存证明办理流程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大家都写过证明,肯定对各类证明都很熟悉吧,证明是由机关、学校、团体等发的证明资格或权力的文件。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证明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东莞公积金出具职工缴存证明办理流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东莞公积金出具职工缴存证明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携带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经办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三步:最后,工作人员制证,当场发放缴存证明。
东莞公积金开具单位缴存证明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前往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在的银行网点即可办理。
拓展:东莞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怎么开?
1、申请人或配偶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公积金中心提出开具申请;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资料无误后,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情况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贷款、提取综合情况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类
Q1.什么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哪些?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只要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Q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缴存公积金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在申请贷款前,单位和本人须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同时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Q3.买卖契约签订后多长时间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一年之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Q4.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现行利率自2012年7月6日起,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4%;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5%。
Q5.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1)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2)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目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购买商品房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Q6.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如何计算?
答:
(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3)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Q7.借款人配偶方为部队军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贷额度如何计算?
答: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在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后,可贷额度为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Q8.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答: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Q9.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还贷方式有哪些?
答:缩短贷款期限和减少月还本付息额两种。
Q10.如果本人是外地城镇户口,但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但在申请贷款时除提供户口簿以外还须提供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Q11.进行房屋装修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申请办理。
Q12.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哪些基本证明材料?
答:
(1)职工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外地城镇户口还须提供暂住证)、结婚证原件或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住房公积金卡;
(2)买卖契约原件(购买二手房还另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售房单位出具的首付款证明;
(4)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贷款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Q13.什么是组合贷款?
答: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如资金仍然不足,可以向商业银行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此类贷款称为组合贷款。
Q1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需要提供收入证明?
答:不需要。但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由于商业住房贷款要求,须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Q15.购买哪些房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购买独立别墅、联排式别墅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Q16.一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如遇利率调整如何处理?
答: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Q17.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首付款有何要求?
答: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开发商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具有卖方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
Q18.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首期还款什么时候开始?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首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后次月15日。
Q19.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还款有何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还款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部分提前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除外)。
Q20.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有几种方式?
答:提取公积金还贷分为柜面提取还贷和委托提取还贷两种方式。
Q21.什么叫委托提取还贷?
答: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职工通过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委托管理中心通过银行间的转账方式由贷款银行将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出来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Q22.公积金委托还贷是按月好还是按年好?
答:各有所长。按月还贷可以在每月还款额中冲抵一个月的缴存额,直接减少每月的还款压力,但须预留1年的缴存额在公积金账户中;按年还贷可以充分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但每月须自己准备还款资金。借款人应根据自己家庭经济状况及资金支出计划合理选择。
Q23.夫妻均有公积金,能否一人签订委托逐年还贷协议,另一人签订委托逐月还贷协议?
答:不行,一笔贷款不能同时使用两种委托还贷方式,应选择一种委托还贷方式。
Q24.贷款还清后,要办理哪些后续手续?
答: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撤销抵押申请书》,并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类
Q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Q2.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主要依据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答: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四个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06]170号)。
Q3.哪些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Q4.单位开立公积金账户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
答: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
(5)加盖单位公章的《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
Q5.单位办理职工个人开立公积金账户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
答:
(1)录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人事部门证明文件;
(2)职工身份证;
(3)经办人的身份证。
Q6.每个职工应当有几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和其身份证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Q7.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怎样计算?
答: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加上单位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Q8.在银行办理提取公积金还贷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
答:
(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2)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3)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4)贷款职工及配偶单位出具的《支取申请书》、《转账支票》。
Q9.在银行办理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每年1至12月的1至15日(节假日除外)。
Q10.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
答:凡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提取归还贷款。已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的职工,不再办理柜面的提取还贷手续。
Q11.在银行办理提取公积金还组合贷款的顺序是什么?
答: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若职工在当年归还个人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
Q12.银行支票的有效期多长?
答:10天。
Q13.缴存职工到银行办理查询需提供哪些证件?
答:职工本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卡。
Q14.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
答:
(1)本人身份证;
(2)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
(3)就业登记证(登记显示为待业状态);
(4)银行个人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需要办理按月扣款者提供)。
Q15.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
答:
(1)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携带产权证、契约副本)等;
(2)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3)职工身份证;
(4)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单和支票。
Q16.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
答:
(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完税证》;
(3)《房地产买卖契约》;
(4)职工身份证;
(5)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单和支票。
Q17.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公积金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
答:
(1)区县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
(2)《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户口簿、职工身份证;
(4)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单和支票。
Q18.职工信息变更须携带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 答:
(1)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公积金新规定
据报道,28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也无需租金发票,只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公积金新规“一箭三雕”与三个问号
眼下公积金陷入了封闭的属地管理,这易带来腐败等问题。在此情境下,对应的体制改革不能原地不动。
公积金作为提高居民居住水平的互助性基金,在现实中发挥了不少作用,但无可否认它眼下存在很多积弊,积弊之一就是提取使用条件限制过严。近年来,虽然多地在探索放宽提取条件,但国家层面的动作不多。因而对三部委放宽提取条件的做法,舆论高度关注。
尽管这次新规只是围绕租房,但我以为此举“一箭三雕”:其一,纠正了不合理规定。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据住建部官员透露,有的地方规定比例高达30%。这显然会影响职工权益。而这次新规定取消房租支出占比的限制,也是种纠偏。
其二,有利于弥补楼市“短板”。长期以来,中国楼市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商品房买卖市场以火箭的速度发展,而住房租赁市场却如老牛爬坡。结果是,房租价格水平这几年快速上涨,“逼”着一部分人去买房。而新规显然有利于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让这两个市场更趋均衡。不久前,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指出开发商也可自行经营租赁。当公积金政策支持居民租房,开发商就有动力把部分商品房转化为租赁房,过剩的商品房也会被消化一部分。
其三,能让公积金缴存者真正受益。长期以来,繁杂的提取条件限制,造成很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困难。此次放松提取条件后,就没那么多条条框框限制职工权益,公积金的公平性得到了一定体现。
不过,对此次公积金新规定,仍有三个问号有待打开:首先,居民租房提取公积金之后会不会影响以后买房贷款?有人对此担心,期望相关部委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其次,究竟是对公积金规定动“小手术”,还是修改《条例》动“大手术”?不久前,有媒体披露该条例已完成修订,试问新条例到底何时出台?
还有,改革制度的同时是否改革体制?相关部委出台新规及《条例》修订完成,这是制度改革的动作。但这还不够,还应改革公积金管理体制。目前,从住建部到省市县级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只是松散的指导管理关系,公积金陷入封闭的属地管理。这带来高成本、腐败等问题。在此情境下,对应的体制改革应与制度革新同步迈进。□冯海宁(财经评论人)
不能只打房租提取“政策补丁”
除了购买贷款、支付房租之外,诸如物业费、购房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也与居住、购房事宜密切相关,也应列入提取的范围之内。
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对于缓解低收入群体租房经济压力无疑是个好消息。公积金支付房租是公积金主要用途之一,但提取难由来已久,如广州2013年房租提取率仅为1%,突出反映在提取的条件苛刻、审批繁琐。此番的新规,有效破除了审批的管控,放宽了条件,简化了手续,只需要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即可提取公积金,基本可以满足租房者提取的诉求。
与公积金提取难相对应的是各地公积金沉睡,大量资金囤积,一方面面临着资金贬值风险;另一方面对于一部分无需购房者,公积金成为能看不能吃的“画饼”,限制职工的消费能力,不利于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
坦率来说,放宽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条件,只是破解其中的一个弊端。即便是按照公积金的“住房”定义,满足保障要义,除了购买贷款、支付房租之外,还有诸如物业费、购房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与居住、购房密切相关,事实上也应当列入提取的范围之内。
尤其重要的是,公积金是个人的财产,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互助性,但是相关的管理应当属于委托管理的性质,不能等同于行政资源的管控,要在兼顾公积金的保障特性的前提下,充分赋予居民的选择权,通过有效的选择来实现权益的对等,以及保障的实质化。比如,可设立公积金返还机制,缴费至一定的年限,可申请按比例返还部分,视同居民解决与住房相关的问题。同时,公积金返还与贷款有排他性,即申请贷款不得申请返还,而申请返还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贷款。通过弹性的选择,把更多决定权放给居民,一揽子解决提取难题,不仅可以减轻管理的压力,还有可以有效规避账户贬值的风险。
三部门有关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新规”,虽然是对《条例》的部分修改和完善,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是这种打补丁的方式,既不是对该法规程序上的修改,也没有扭转公积金管理思路上的积弊,还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之举。公积金制度需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满足法治的要求,推动立法的顶层设计,屡屡爽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进度公开应当跟上舆论期许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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