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网点

时间:2024-09-03 07:06:22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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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网点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的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上海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网点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海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网点

  上海建造自住住房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网点

  黄浦区地址:福州路725号4楼(近西藏中路);

  徐汇区地址:肇嘉浜路608号底楼(近乌鲁木齐南路);

  长宁区地址:剑河路600号4楼(近仙霞西路口);

  静安区地址:汉中路120号二楼(近梅园路);

  普陀区地址:金沙江路1006号华大科技园201室(近中江路)等。

  办理条件

  建造、翻建、大修上海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建造、翻修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批复(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2)大修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3、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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