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翻修住房证明材料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长春公积金翻修住房证明材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管理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提取流程:
一、本人申请
1、职工持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铁路分中心及各分理处缴存职工只能在缴存机构办理)。
2、职工须提供本人公积金卡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一类卡。
二、他人代办
满足提取条件的职工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配偶关系必须出具结婚证,其他关系提供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职工本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三、受理及审核
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窗口对符合提取条件并手续齐全的,当日受理,即时办结;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向提取人明确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对提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应对提取人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提取证明材料有异议需要留置审核的,填写《留置审核受理单》,并由职工确认签字,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职工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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