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4-06-02 10:00:39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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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六)出境定居的。

  (七)退休的。

  (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至提取时未正在就业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入刑人员刑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市家庭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类型的提取。

  二、公积金提取流程

  合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需要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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