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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省直公积金缴存办理条件
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宝鸡省直公积金缴存办理条件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宝鸡省直公积金缴存办理条件
(一)单位:
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均可在省中心开户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个人:
1、单位新录用职工、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聘用、调入的职工,从聘用、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3、单位借调、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4、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单位可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5、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扩展材料
(一)单位开户登记注意事项
1、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所填内容原则上应与单位证照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
2、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经济类型等,所填内容应与填表说明中的类别相符。
3、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应提供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付款银行和账号。
4、单位首次汇缴年月不能低于申请开户年月。
(二)职工开户登记注意事项
1、每位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在省中心开户的职工,现单位不能再次办理新增开户手续,应把职工账户由原单位转移至现单位,并重新确定缴存基数、启封职工账户后才能继续缴存。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应为规定中的工资总额。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当月工资总额计算缴存基数;单位新聘用、调入的职工,以首次发放工资之月的工资总额计算缴存基数。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能超过西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做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的上下限省中心每年6月底7月初在中心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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