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单位住房公积金怎样缴存

时间:2024-09-24 06:15:15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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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单位住房公积金怎样缴存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宁波单位住房公积金怎样缴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宁波单位住房公积金怎样缴存

  一、单位缴存开户登记

  1、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

  2、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开户时应指定经办人员。需要更换经办人员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信息变更。

  3、单位申请办理缴存开户登记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法人证书(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一份复印件;

  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一份复印件;

  ③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二联《宁波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一式三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一式三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单位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时还需提供:上级单位(总公司)的法人授权书原件,上级单位(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管理中心收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申请后,按有关规定对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保存单位账户基本信息,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上加盖“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5、单位经办人需将填写有支付协议号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送至委托付款银行,由委托付款银行确认盖章后,一份留存银行,一份单位自存备查,另一份在5个工作日后送回管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管理中心将同意开户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和《宁波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返还单位。

  6、办理缴存开户登记返还单位资料:

  ①一联《宁波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②二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其中一联由单位送委托付款银行);

  ③一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7、管理中心需留存资料:

  ①法人证书(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④一联《宁波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⑤一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

  ⑥一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8、办理单位缴存开户登记应注意事项:

  ①管理中心在审核时应准确采集申请缴存开户登记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②单位名称超过25个汉字的,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

  ③单位以现金或转账支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需填写《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9、被执法查处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按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程序办理。

  二、单位缴存变更登记

  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缴存方式、托收银行、单位名称、法人、地址等登记信息变更,原单位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2、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变更需提供资料:

  ①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需提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件、工商变更文件;单位分立为两个及以上新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分立决议(协议)或分立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单位合并为新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合并决议(协议)或合并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二联)。

  ②单位托收银行变更的,需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一式三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③缴存方式变更的,其中单位停止从银行托收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书;单位改现金缴存为银行托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和一式三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

  3、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修改单位变更信息。若是单位托收银行变更和单位改现金缴存为从开户银行托收住房公积金的,报经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在一式三联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上加盖“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4、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变更需返还单位相关材料:《单位住房公积金文件变更登记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5、管理中心留存的资料:

  ①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资料,工商变更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联《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②单位银行开户信息变更和单位改现金缴存为银行托收住房公积金的,留存一联《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一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和一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③单位停止从银行托收住房公积金的,留存一联《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和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书。单位合并、分立的,留存一联《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6、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变更注意事项:

  ①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重点审核变更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需变更的单位开户银行信息(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账号)。

  ②变更后单位名称超过25个汉字的,需将单位名称缩减到25个汉字以内,并填入“单位简称”栏。

  ③如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缴存登记变更手续。

  ④单位变更属新成立性质的,按“单位缴存开户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1、单位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凭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2、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3、办理撤销、破产单位缴存登记注销需提供的资料。

  ①单位要求注销缴存登记的书面报告。

  ②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提供上级批准文件;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批准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企业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上级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

  ③填妥一式二份《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

  4、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复核单位的缴存、职工资料(姓名、身份证号)等情况准确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上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返还单位一联《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

  5、管理中心留存材料:

  ①一联《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

  ②单位解散、撤销或破产的有关文件。

  ③单位要求注销缴存登记的书面报告。

  6、办理撤销、破产单位缴存注销注意事项:

  ①单位户下无职工的按注销办理相关手续。

  ②单位户名下尚有职工的,职工个人账户仍在该单位名下封存。

  ③如解散、撤销、破产单位或清算组织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代为办理。

  四、单位缓缴与调整缴存比例

  1、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连续2年经营亏损的单位,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难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提高超过正常缴存比例的,必须是未实施住房补贴的盈利企业。

  2、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需提供的资料:

  ①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

  ②单位连续亏损二年(降低)或亏损三年(缓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③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报告或缓缴申请报告(包括原因和补缴计划);

  ④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上级主管单位印章的一式五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或《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

  4、管理中心对单位是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表和有关资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降低、缓缴手续。

  5、返还单位资料:二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或二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其中一份送上级主管部门)。

  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留存的资料:

  ①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

  ②单位连续亏损二年或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③调整缴存比例申请报告或缓缴申请报告。

  ④两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或两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

  7、管理中心留存的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或《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

  8、单位申请办理缓缴与降低缴存比例注意事项:

  ①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均为一年。到期时单位仍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②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③单位无职代会或工会的,需提供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单位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的书面意见。

  ④无上级主管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意见栏无需盖章。

  ⑤审核、审批单位调整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从管理中心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⑥管理中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给予单位是否同意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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