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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福州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办理条件
(一)贷款用途必需是用于购买福州地区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权的自住住房(不含别墅)。具体包括:钢混结构的“二手”住房;
(二)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已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三)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30%,在长乐区和六县市(闽侯县、闽清县、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30%;
(四)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不含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
(五)职工家庭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的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七)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八)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九)开发商所销售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十)办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还应符合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办理材料
(一)《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和参与还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和参与还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四)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及参与还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注:单身者提供一寸近期彩照两张并面签单身声明,离异未再婚者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五)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职工,需另提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参与还款人月收入证明原件各二份(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六)借款申请人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和参与还款人及配偶,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缴存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证明中需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近6个月的缴存情况,若不参与贷款额度测算或收入认定的可不提供)
(七)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证明(三个月内有效);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无房的职工家庭,需另提供: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或结果(三个月内有效)。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九)已付购房款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十)申请二手房贷款应于房屋产权过户之前提出借款申请,除应提供上述(一)至(七)项材料外,另需提供:
1、卖方产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卖方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付购房款资金托管凭证原件或已付购房款付款凭证原件(包括卖方面签已收妥购房首付资金的声明)。
4、买卖双方借款申请时面签的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文本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5、房产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二份(由各公积金承办的银行所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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