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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积金基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温州公积金基数,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
2024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时间安排
2024年8月1日—8月11日集中开展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按以下规则申报调整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月缴存工资基数
2024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1-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份的,按实发月份工资总额除以实发月数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同级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3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180元,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计算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高于月平均工资3倍(即30540元)的,按30540元核定;低于2024年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249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226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2010元/月)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以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按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不高于30540元的范围自主申报月缴存工资基数。
2、缴存比例
2024年度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 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10%至24%区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单位和职工在5%至12%区间自主申报同一缴存比例。
3、月缴存额计算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2)(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2,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月缴存额具体计算办法参照上述单位职工的具体计算方法。根据《温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月缴存额还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原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手续。
个人免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单位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申报要求
按照省、市推进“一网通办”有关工作要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原则上采用线上申报方式办理。各缴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渠道申报:
1.已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数字证书登录”渠道,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申报。尚未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服务大厅先行申领法人数字证书。
2.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县 (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通过“浙里办”或窗口柜面申报月缴存额调整。调整期间,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漏缴、欠缴的补缴。
逾期申报或未申报调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将根据缴存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不同情况,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则分别予以调整:
1.单位缴存职工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2.单位缴存职工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高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调整;高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
4.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其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低于本年度所在缴存机构最低月缴存额的,按本年度最低月缴存额予以调整;其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高于本年度所在缴存机构最低月缴存额的,按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继续执行。(根据以上规则,若换算后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本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的,按下限执行;高于本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的, 按上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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