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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北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岛市北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青岛市北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电话:归集业务0532-66753023、贷款业务0532-66012050、行政执法0532-66753035。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址: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敦化路与连云港路路口)。
交通:
1、从市区南部驾车前往,沿延吉路西向东或者东向西,到延吉路吴兴路路口左转或右转,由吴兴路自南向北行驶,到吴兴路敦化路路口,左转至敦化路,沿敦化路直行到敦化路与连云港路路口诺德广场A座。
2、从市区北部驾车前往,沿福州路或者南京路,自北向南,至敦化路右转,沿敦化路直行到敦化路与连云港路路口诺德广场A座。
3、可乘坐公交12、210、211、307、308、309、370、409、622路到青岛阜外医院车站或地铁3号线敦化路B口出站,步行至南京路敦化路路口左转,沿敦化路直行400米到敦化路与连云港路路口诺德广场A座。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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