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贷款须知

时间:2024-09-19 00:34:32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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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管公积金贷款须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管公积金贷款须知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北京市管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符合如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申请借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曾经缴存过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须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申请贷款支付所购住房的房款。

  3、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凡不属于首套房情形,被核定为是二套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办理。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二、贷款额度

  1、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最高可贷120万。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核算贷款额度以夫妻双方中缴存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

  2、借款申请人户籍均在北京市东城区或西城区的,购买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以下简称城六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借款额度可上浮20万元;对于不属于前一种情况,但借款申请人的户籍均在城六区的,购买城六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万元;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况的,购买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符合第二套房贷款政策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三、首付款比例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购买共有产权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购买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购买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购买普通自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购买非普通自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3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4]382号)标准执行。若遇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贷款年限

  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贷款期限以夫妻双方中较长的一方计算。

  五、月还款额

  在保证借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60%的标准,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六、担保方式

  为防范贷款风险,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如对该项目也提供个人购房贷款,并与开发企业签订了阶段性担保协议,应协调开发企业向个人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同等的阶段性担保;受托银行未与开发企业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阶段性担保。对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完成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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