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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购房提取材料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天津公积金购房提取材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天津公积金购房提取材料
(一)购房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职工以夫妻关系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提取业务的,可不提供)。
(三)购房资料
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拓展:天津买房后怎么提取公积金
根据购房的付款方式不同,可以办理不同的提取业务:
1、全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提取公积金
3、按揭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全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自有住房未使用贷款的,且职工和配偶未负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债务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购房的,需办理完成全部购房手续,取得全款购房发票(收据)后可申请办理。只能对购房金额进行一次性提取,可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的价款。
二、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提取公积金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这种购房方式,是不能提取首付款的。
大部分职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同时,都会在贷款银行签署"委托提取”协议。签署委托提取协议后,借款人按月正常还款后,系统会自动提取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存入贷款还款账户,借款人无需再自行办理提取业务。
若职工未签署“委托提取”协议,或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了大额提前还款业务后,可申请办理该提取业务。
三、按揭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职工及配偶可办理两种提取业务,分别为:
一是“购房一次性提取”即: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二是“按月偿还贷款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后,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以上两种业务都需要办理完成全部购房手续后,取得全款购房发票(收据)后可申请办理。建议可以待还完首月贷款后一并办理两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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