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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补缴公积金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它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建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西安补缴公积金办理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西安补缴公积金办理条件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漏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月缴存基数或月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公积金的。
二、西安补缴公积金办理流程
1、缴存银行柜台: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理补缴核定————打印业务回单——单位或职工缴款——缴存银行记账。
2、网上服务大厅(正常补缴):网厅登陆——补缴核定——单位缴款——网厅记账——打印票据。
三、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3、《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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