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哪些购房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时间:2022-11-18 20:01:21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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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哪些购房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株洲哪些购房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株洲哪些购房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株洲哪些购房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80㎡(高层次人才按适时的政策执行)或属于商业用房、别墅、多层联体别墅的;

  (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套房办理了购房提取或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

  (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一方信用逾期连续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12次以上(含12次;已结清的个人助学贷款除外;异地贷款按适时的政策执行)、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或被管理中心纳入失信黑名单尚未解除的;

  (七)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卡有合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未结清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

  (八)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地性质属于宅基地或集体土地、划拨土地的;

  (九)同套住房已有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十)明显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以及不符合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

  一、申请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含湖南省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仅限配偶或其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商转公,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注意事项

  1、上述提取间隔时间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提取后个人账户保留1元以上的余额)。

  2、缴存人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做其他类型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买、建造、翻建同一套(栋)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资料在有效期内只能提取一次;其中购买期房或株洲范围内建造、翻建自住房,在预售合同签订备案日期(建造、翻建自住房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提取金额不足购房价款(或建造费用)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未做同套房偿还商住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内同一住房可再提取一次公积金。本人和共有产权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房价款(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所购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该套(栋)住房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合同备案期内,限提取1户;待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后按所占份额核定提取额。

  4、偿还住房贷款12期(1年)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且每年限提一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还贷期间未提取公积金还贷的,在贷款结清12个月内可提取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且同套住房已做过购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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