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

时间:2024-10-20 03:04:28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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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长沙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长沙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

  长沙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

  1、友谊路营业部:

  长沙市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大厦南栋2楼。

  2、识字岭营业部:

  长沙市人民中路35号(人民中路与芙蓉中路十字路口东北角)。

  3、河西营业部:

  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大道298号曙光泊岸5栋201(南湖路隧道南口)。

  4、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

  天心区银杏路6号人社厅综合楼。

  拓展:

  一、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终止劳动关系连续6个月以上停缴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公寓、商业、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因购买自住房已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再次以购买自住房提取为由的;

  (四)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五)办理了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省直中心贷款尚未结清的(首次购买自住房不受本款限制)及在省直中心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尚未偿还的;

  (六)非工作、非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在12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重大疾病提取不受本款限制);

  (八)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九)因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其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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