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住满5年后怎么办

时间:2024-09-02 11:22:01 公租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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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租房住满5年后怎么办

  重庆公租房超市、农贸市场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有社区医院、幼儿园、小学、文化、体育、社区管理、警务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活动场地,水、电、气、电视、网络、通讯配套齐备。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重庆公租房住满5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庆公租房住满5年后怎么办

  重庆公租房住满5年后怎么办

  重庆公租房住满5年后承租人可以选择继续签约租,也可以先择退租拿回押金。重庆公租房不能购买。

  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重庆公租房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1、主城区户籍的提供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非主城户籍的提供身份证明和居住证。

  温馨提示: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数量,身份证2份,户口本1份,居住证2份)

  三、工作及收入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在申请书中填写公基金、社保缴纳情况三者选其一(公积金、社保缴纳情况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查)

  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在申请书中填写公基金、社保缴纳情况三者选其一(公积金、社保缴纳情况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查)

  3、个体工商户:供营业执照或在申请书中填写社保缴纳情况;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情况或退休证;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在申请书中填写社保或公积金缴纳情况;

  6、无工作人员:无工作的本人填写无工作承诺书(需要无工作人员到现场填写),失业人员也可提供失业证,务农人员可提供农业户口说明情况。

  温馨提示: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工作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未婚提交单身证明(可以直接写承诺书)。

  承诺书:可以在申请点提交资料时领取。

  五、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温馨提示:有工作单位自己写个承诺书,承诺单位未分配住房,但是必须单位盖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政策特征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面临问题

  1.建设资金不足

  资金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发展的保证,一方面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需要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建成后的住房也需要大量的运营维护费用。因此,融资机制是影响公共租赁住房持久性与稳定性的关键因素。单一的融资渠道成为公共租赁住房亟待解决的瓶颈。一方面,我国公共租赁房建设的一般模式是由政府划拨土地,国企开发建设,建设资金大部分来源于财政拨款,对政府依赖性过大。在部分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现状下,地方财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就会面临重重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贷款时间较长,使得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不愿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金融机构也没有较强的意愿给其发放中长期贷款。这就造成社会资金不能介入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领域,市场化的融资机制未能充分建立起来,限制了其资金来源。

  2.房源不足

  我国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从2009年开始起步,2009年和2010年建设的数量相对较少,分别只占各类保障性住房的5.9%和6.2%,到2011年建设数量才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上升到了22.4%。但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夹心层”、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的数量却相去甚远。据估计,“十一五”期间,我国农村人口向各类城镇转移的总规模达到了7500多万,年均转移1500万以上;高校的毕业生也是迅猛增加,从2006年的413万增加到2011年的660万。总体而言,在现阶段我国公共租赁住房还存在供不应求的局面,各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较长。

  3.租金、租期设计不够科学

  我国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设计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租金水平存在不合理现象。有的地区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明显偏低,例如,厦门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约为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的10%~30%左右,很明显这种具有保障性的公共租赁住房变成了一块“大蛋糕”,政府在租金上补贴过高,并不利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租金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未采用分级制。例如,深圳市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约为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的60%~70%左右,这对于广大既不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言,依然偏高,政府租金补贴偏低。

  另外,对于租期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在租期的设计上,有的城市规定的租期过短,导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者缺乏稳定感,担心收入过线就得搬家。这样一方面打击了租赁者积极进取的心理,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房源的维护,入住者由于担心随时可能离开,有可能不爱护房屋。

  解决路径

  1.构建我国公共租赁房的筹资机制

  由于当前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光凭中央政府的行政命令和地方政府的投入,只能起带头示范作用,并不能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长久良性运作,亟需建立调动广大社会资金的有效机制。由政府直接注资建设公租房会给地方政府造成巨大的财政压力,为了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发展,建设资金的来源应当以政府提供相关优惠政策为主导,以社会资金和银行低息贷款为主要来源,政府资助与公积金扶持作为补充,倡导土地出让收益惠于民生的公共租赁房发展思路。可以采用银行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方式,以固定利息率吸收社会资金;为商业银行提供低风险的住房资金产品,实现银行资本的注入;借鉴并联合福利彩票,发行住房保障彩票扩大融资渠道;为公共租赁房建设提供固定利率贷款等多种手段。

  2.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

  由于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时间不长,房源获取渠道较小、结构单一,虽然相关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然而当前我国还主要是以新建为主,其他的房源筹集方式很少涉及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短缺问题,如果仅靠政府新建并不能填补这一空缺,还需要拓宽房源筹集渠道。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按照区位分布合理、居民生活便利原则,进行集中新建。二是在一些已经部分开工的安置房小区或者商品房中进行分散配建。三是政府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批量收购房地产建设项目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住房。四是在交通便利的地区通过二手房市场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住房进行收购。五是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园区管委会自筹资金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园区内有条件的企业自己建设。此外,政府还可以在住房租赁市场上采取“公私合营”的方式,即政府作为“二房东”以相对比较低的租金与私人业主签订长期租约,从市场上统一承租一批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再租给社会。

  在筹集房源的过程中,根据住房市场过滤模型,住房市场上的二手房应该是保障性住房的优先选择。如果在市场上有闲置二手房的情况下,政府再新建大量住房,这样不仅会加重财政负担,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此外,由于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各地在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规划和建设运营过程中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需定建”。

  3.科学设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与租期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即租金价格是个很关键的问题,涉及享受对象的承受能力和吸引力。不少地方由于租金规定过高而出现公共租赁房租不出去的情况。公共租赁房租金水平确定的总原则有两条:一是租金略低于市场价。符合中等偏下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一般可考虑低于市场价格的10%~30%。二是开发经营者保本微利。保本才能良性循环,微利才能有开发经营的积极性和动力,经营利润额一般可考虑3%左右。尽力避免原有体制下公房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弊端。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还受到建设运营成本、土地来源、租房者的收入水平、住房需求、市场价格以及政府的财政能力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为了做到公平,租金补贴标准应实行差异化原则,即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住房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补贴标准。当前广州等几个城市已经开始运用差异化的补贴标准。广州采取用家庭可以享受的住房保障补贴水平乘以一个补贴系数的方法确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额,补贴系数是根据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的。一般而言,补贴的金额将会随着家庭收入的不断增加而逐步减少。关于租期的设置,可以按照不同申请群体有所区别,实行动态监管。

  尽管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其本身具有的价值不容忽视,因此,它的完善关系不仅关系我国政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相关立法的颁布,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申请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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