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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公租房怎么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焦作公租房怎么申请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申请条件:
焦作市户籍人员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2、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385元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0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7、符合以上第1至5项、第7项条件的申请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虽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经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温馨提示:
1、以上“住宅建设用地”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分配、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使用权的住宅建设用地;
2、以上“自有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自建、购买、赠与、继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拆迁安置等各种途径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及已签订了购房合同的住房;
3、以上所述除特别说明外,“以下”、“低于”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公租房申请材料:
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含其父母或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收入证明材料分别为:在职人员出具由工作单位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出具领取离、退休金银行存折;下岗、待业人员出具下岗待业证、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农民或灵活就业人员出具由所在居(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出具上一年度工商登记资料和税务缴交凭证;股份分红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其它收入证明材料。
4、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提供由市民政局核发的《焦作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焦作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5、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4级残疾军人、孤老复员退伍军人、五老人员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其余属5—10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残疾人、孤寡老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6、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初审通过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审上报的申请资料后,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逐户调查核实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拟定本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名单。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核对后,组织各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将核准结果反馈至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5、各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申报资料整理归档,汇总成册,按户建立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建立信息库。
6、各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录入整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库以及汇总名册,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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