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时间:2022-10-13 01:25:54 公租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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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文章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户籍或居住1年以上;

  2、持有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截至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或人事部门的证明,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持有市区居住证;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8个月(含)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优先予以安排。

  市和各区(开发区)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见义勇为人员和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申请人(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市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请提供材料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申请人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

  3、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4、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5、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6、申请人的银行账号或卡号(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区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开户行)。

  7、在市区内无住房证明。

  8、住房租赁备案证明材料(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在配租轮候期间领取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9、优先保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11、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注:以上所有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申请人所在单位准备的材料:

  1、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及明细汇总表。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个人缴交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4、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其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分别为300元/月、户和200元/月、户,连续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五、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对照申请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交对应的《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身份、婚姻、学历(新就业无房职工)、社保或公积金、劳动(聘用)合同、住房租赁备案证明、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原件材料予以初审并留存复印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用人单位将初审通过的单位职工集中造册,并填写《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连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确认的劳动合同和身份、学历、婚姻等材料,向注册地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申报、复审。

  六、实物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或委托区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部门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情况,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资格和选房顺序。

  准予实物配租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区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七、续保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动态审核制度制度,实物保障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经审查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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