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具有哪些性质

时间:2023-02-21 08:20:13 公租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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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具有哪些性质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公租房具有哪些性质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租房具有哪些性质

  公租房具有哪些性质

  1、保障性

  不断发展公租房,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让租赁市场变得强大,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发展公租房是国家政府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后面推出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2、政策支持性

  公租房不是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住房保障的人设计的住房类型,因此公租房的发展,特别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支持下,才步入了发展轨道。公租房拥有保障性特质,国家经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租房发展。

  3、租赁性

  租赁性质是公租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经济适用房是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租房是为居民们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居民们的生活。

  4、专业性

  公租房与个人出租房有很大区别,传统的出租房主要是产权者自住,而公租房不管是经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用来出租。

  公租房具有哪些优点?

  1、公租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公租房为居民提供可租赁适当房源,这不但能引导鼓励居民租房,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住房的经济压力,而且能减少“被买房”群体的数量,对抑制过高房价起到积极作用。

  2、公租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首先,公租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

  3、公租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第二,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较小;第三,因可供出租的房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直接导致了过高的租金和“群租”现象。第四,房屋租赁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稳定性差,租赁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难以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与此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则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

  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所以公租房的性质只是国家一种扶持政策,对于中低等收入群体的一种扶持。公租房不归个人所有,属于国家和集体的共同财产。个人只能拥有它的承租权,而且在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还可以继承下去。继承的也是继续使用的权利,而并非是这个房子。公租房解决了一大群人的租房问题,是惠民的一个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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