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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租房指的是什么
相信大家对公租房的了解还是不少,但是公租房其实也是有具体的划分的,公租房的申请也要根据不同的申请人群来划分,一些城市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推出了更多的优惠政策,比如说人才公租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人才公租房指的是什么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人才公租房是的是什么
1、人才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主要面向雁栖经济开发区各类人才出租的住房,是怀柔区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才公租房在建设、分配、管理方面主要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配套齐全;多方筹集、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为原则。
2、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人才公租房”),是指政府建设、委托建设或企业自建的,面向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供应的租赁型保障住房。人才公租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规定,领军人才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租3年,续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二、人才公租房有什么规定
1、深圳市住建局分别于2012年11月和2013年11月29日发布实施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并实施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为保障住房轮候与租售工作的公平、透明和规范化奠定了制度基础,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2、新办法关于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条件的规定,与原办法相比基本没有变化,仅对人才轮候保障性住房的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原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轮候公租房,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新办法又一亮点是,明确了区主管部门负有建立区保障性住房轮候册、解决本区户籍在册轮候人住房困难的职责,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职权下放和强化基层服务能力。市主管部门则侧重于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房源安排和保障人才、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住房需求。
拓展阅读:
一、用人单位承租人才住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所承租的人才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因注册地址迁出本市的;
(四)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二、用人单位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配租范围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后将所承租的人才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三、用人单位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应当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出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收回出租住房。
四、发现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主管部门。
【拓展内容】
深圳人才住房的标准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杰出人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杰出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Ⅰ类和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经市医管中心认定的Ⅰ类和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3、本科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注: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在租房补贴期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还相应补贴,但享受廉租保障补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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