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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申请公租房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申请公租房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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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申请公租房条件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家庭,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二、公租房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有效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与父亲或母亲不在同户籍的.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备注:有再婚情况的,需要提供历次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原件及复印件)。
(1)已婚的,户口簿显示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异的,户口簿显示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原件及复印件;
(3)丧偶的,户口簿显示丧偶;
(4)未婚的,户口簿显示未婚。
4、家庭住房有关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及家庭成员名下房屋权属证明。户口簿记载迁入时间在5年以内的,还需提供迁出地房屋权属证明。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者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
天津市申请公租房条件 2
1、哪些人可以申请?
一是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
二是高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级技能人才。第二种是在本市获得区及以上党委或者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市级“天津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天津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第三种是在本市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奖励人员。
2、收入资产限额是多少?
1人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为35321元,家庭资产净值限额18万元;2人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为32377元,家庭资产净值限额33万元;3人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为29434元,家庭资产净值限额46万元;4人及以上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为26491元,家庭资产净值限额60万元。
3、如何申请?
天津市住房保障办将公布房源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初审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来穗、民政部门牵头,公安、人社、计生等部门配合审核资格。经审核、公示符合资格的,采取积分与摇号相结合的方式配租。
配租先后顺序按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列;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在穗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长短进行二次排名确定次序;经二次排名仍未能确定次序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4、租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细则,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按同项目公租房租金标准的70%计租。高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按同项目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租。如其收入和家庭在穗资产不高于户籍家庭住房保障规定的准入线,经本人申请,并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可按同项目公租房租金标准的70%计租。
5、租赁期限有多长?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表示,租赁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内,承租人应继续履行居住证办理、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费等义务。租赁期满之日前6个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并接受续租资格审核。
6、第一批公租房何时推出?
根据文件规定,向来穗务工人员供应的公租房,按天津市公租房年度供应总量一定比例确定(10%左右,视需求和具体项目情况进行调整)。明年预计向来穗务工人员推出供应公租房600套,具体房源将在推出前通过媒体公布,有意愿申请市本级公租房的来穗务工人员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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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2185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等三个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天津市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2185元;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2010年天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
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
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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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房管局2021年6月17日发布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规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或《天津市居住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其中受理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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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天津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且与上海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天津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天津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上海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或《天津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天津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上海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天津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天津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各区(县)统筹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可参照执行。
浦东新区公租房房源价格表、浦东新区公租房本周房源信息表。
预供应房源信息:
一室户可供房源信息表;
二室户可供房源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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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天津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天津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
2、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放宽到20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二、单位申请人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或团体
由单位负责缴纳住房租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可以优先申请:
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
2、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等企业;
3、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
4、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
单位申请人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供应给持有合法身份证明且与本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同时其本人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4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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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三水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城镇职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含80%)。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
(4)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天津市租房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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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租房的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率先向社会公布,今年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在投资主体方面,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并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外来务工人员首次列入公租房保障群体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独申请西宁公租房,若全家都在本区居住,则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公租房管理办法指出,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根据天津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西宁市内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西宁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首次申请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
天津市租房的申请条件:
具有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每个申请家庭只限承租1套住房。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
(一)在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公租房申请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在西宁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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