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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贵州公租房申请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贵阳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或居住;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收入困难等相关标准;
1、收入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单身人员月收入3000元以下。
2、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家庭或者单身人员在各区范围人均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四)申请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五)因离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须满1年。
二、将被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行为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保障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房屋面积不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且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可向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保障方式变更,住房租赁补贴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当季度起停止发放。
三、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行为
(一)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转借、出售、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
(七)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四、承租人对公租房屋的权利界限
1、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进行的二次装修需征得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同意,所形成的附属物在退租时按约定不予补偿。
3、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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