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时间:2024-08-07 00:58:43 公租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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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汝州公租房申请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汝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一)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

  1、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含城市低保和市区户籍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籍(不含学生户口);

  2、在市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下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住房属城市危险房屋;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规定标准。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市政府确认的其他对象(含复转军人、市级引进人才),取得相关居住证明;

  2、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金,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及其税务登记证等证明;

  3、在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本单位的住房补贴、未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及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对象,取得相关居住证明;

  2、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金,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及其税务登记证等证明;

  3、在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本单位的住房补贴、未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

  申请和审核程序:

  实行常态化申请和相对集中受理审核。

  (一)市区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汝州市公租房申请审批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区5个街道办事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可直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在所属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申请时间为每月10日前。

  (2)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调查情况、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时间集中为每月20日前。

  (3)审核:市民政部门是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认定主体,市房产登记部门是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认定主体。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材料,以公函形式向市民政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函确认,市民政部门、市房产登记部门应在收到公函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业务平台或会同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辆管理等金融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对,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时间为每月30日前。

  (4)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政府(或住房保障部门)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登记时间为每月10日前。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和初审: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资格进行初审,并由单位负责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公示单位盖章确认。申请资料由单位负责汇总上报(个人也可上报),应连同对申请人的组合租赁方案、对入住人员担保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统一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时间为每月15日前。

  (2)审核:市房产登记部门是申请对象住房状况的审核认定主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申请对象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状况的审核主体。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单位(或个人)的初审材料,以公函形式向市房产登记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函确认,市房产登记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公函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业务平台对申请人住房状况、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状况进行调查核对,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时间为每月30日前。

  (3)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政府(或住房保障部门)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登记时间为每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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