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时间:2022-11-16 12:06:22 公租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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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新余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新余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新余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2、申请人需符合以下二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

  (1)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

  (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需在中心城区就业劳动关系稳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中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86000元。

  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并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租赁单位公房、直管公房及县区保障性住房的,需退出后方可申请。

  7、家庭拥有小型车辆超过价值20万元的不得申请。

  审核程序

  1、申报。已分配到房源的登记家庭需提供以下资料并上传至网上报名系统中。

  2、初审。社区居委会应当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工作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的,集中在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务工地所属辖区居委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各街道办事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3、复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4、核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予以公示7日,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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