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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一般指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湘潭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湘潭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城镇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及财产标准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职工应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市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2、新就业职工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并在市城区工作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参加工作不满5年;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城区稳定就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3、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新就业职工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国家、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湘潭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相关表格,提交有关材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民委员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资料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论和相关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4、公示和登记。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和民政部门的核定结论,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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