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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荆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条件
(一)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的常年居住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常住人口居住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2、申请人(家庭)在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未满25周岁的申请人,不能单独申请实物配租,只能作为其直系亲属的家庭成员申请实物配租。
2、至申请之日5年内,申请家庭有房产转让行为或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
3、申请家庭在市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2)提交材料
1、《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等证明;
4、房产证明: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证明;
5、优先保障证明材料:低保、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社会救助证》,以及最近两个月领取低保金的流水凭证;获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业军人提供复转业及授予荣誉的证明材料;经市残联认定为一、二级残疾等级的,提供残疾证明;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卫计委部门出具的证明;纳入我市建档立卡的困难职工家庭,提供总工会出具的证明。
(3)申请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侯
(1)申请:申请人向其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居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荆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社区居委会(居民服务中心)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
(3)审核: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家庭的申报材料上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区房管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公示: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荆州房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5)轮侯: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轮侯数据库。
二、新就业职工
1、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全日制高校毕业,毕业未满5年工作6个月以上(引进人才除外),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2)在市中心城区内无自有住房及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且在申请地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2、提交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大专以上学历学位证书;
(5)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家属在荆无房屋权属登记证明(本市户口的还需直系亲属无房证明);
(6)劳动用工合同或招录、任职文件、编制卡等;
(7)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暂时未办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担保)。
3、申请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侯
(1)申请: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荆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交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核对原件无误后,向市房产局出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书面报告,签署协助管理承诺书,连同个人申请材料报送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局审批科窗口。
(2)受理:房产局审批科对要件进行核对,要件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齐资料再予以受理;要件齐全的即时予以受理。
(3)审核:组织有关单位在30日内对申请家庭(含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函告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所有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4)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荆州房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5)轮侯: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湖北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公租房轮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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