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公租房申请条件

时间:2024-09-29 05:54:14 公租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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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南充公租房申请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南充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南充公租房申请条件

  根据《南充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南府办发〔2017〕40号)文件规定,下列三类人群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当地城镇户口;

  2、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的年收入不高于本地上年度中等收入标准。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当地城镇户口;

  2、申请人是本地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3、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地连续工作3年以上;

  2、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

  3、申请人在本地有稳定收入,能够支付房屋租金。

  市本级、县(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二、南充公租房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人员身份证及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直系亲属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四)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五)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其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收入情况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南充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受理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调查;向社区提出申请的,社区应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四)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同意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请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五)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备注:市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市本级白土坝“安居苑”公租房)优先保障市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保障条件的干部、职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分别报南充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由南充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产管理局和市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的收入、工作时间、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南充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南充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南充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合格的列入轮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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