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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长安区公租房申请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的80%执行。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为3120元/月,两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2860元/月,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2600元/月。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执行。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为3900元/月,两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3575元/月,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3250元/月。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车辆的,购车发票不得超过15万元。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房产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7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商注册的,注册资金不超过15万元。
所需资料
1、申请人提交的制式诚信承诺书;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婚姻状况承诺书;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无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承诺书;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购买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买发票;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名下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
8、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工商注册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9、申请人需提供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务合同(作为所租住房源租金分档收取的计算依据);
10、申请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需提供持有本辖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作为所租住房源租金分档收取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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