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区公租房办理条件

时间:2024-04-26 03:27:52 公租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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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包河区公租房办理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肥包河区公租房办理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合肥包河区公租房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市区户口,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30378元/年(2532元/月);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或居住1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

  3、申请人自毕业当月起未满5年;

  4、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截至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并正常连续缴存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租金标准参照区域周边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持有就业地居住证;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18个月(含)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肥公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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