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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租房最新办理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天津市公租房最新办理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申请公租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依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申请:
(一)“三种补贴”(“三种补贴”是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及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家庭。
(二)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公租房申请要件: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有效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与父亲或母亲不在同户籍的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备注:有再婚情况的,需要提供历次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原件及复印件)
(1)已婚的,户口簿显示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异的,户口簿显示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原件及复印件;
(3)丧偶的,户口簿显示丧偶;
(4)未婚的,户口簿显示未婚。
4、家庭住房有关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及家庭成员名下房屋权属证明。户口簿记载迁入时间在5年以内的,还需提供迁出地房屋权属证明。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者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
备注:房屋权属证明包括有效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宅基地(建房)使用证、房屋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及证明、房屋买卖的是私产房须提供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加盖“不动产档案证明专用章”的买卖协议、房屋买卖的是公产房提供经营单位加盖公章的置换单或置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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