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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户口迁出办理指南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呼和浩特户口迁出办理指南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办理条件
1、呼和浩特常住户口人员因入学,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
2、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的。
3、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迁出户口的公民。
办理材料
1、因入学,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
(1)入学通知书
(2)录取通知书
(3)毕业分配报到证
(4)《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5)身份证
2、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
(1)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
(2)《户口簿》
(3)身份证
3、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
1、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派出所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流程
一、公民申请由本市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的户口准迁证办理迁出手续。全家一同迁出的,在签发户口迁移证的同时收缴户口簿。
二、因升学迁往市外的中专以上院校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往市外的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凭接收单位的就业证明开具户口迁移证,也可直接迁回原籍。
三、参军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时,户口登记机关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不予签发户口迁移证,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四、因假释、缓刑、监外执行人员、被判处管制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申请迁出时,必须报原审判机关或旗县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五、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长期居住权)但尚未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件、本人所持有的外国护照、长期居住证(绿卡)等注销户口。注销户口时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上述证明(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外文的还需要翻译件原件,按照出国定居注销户口,不出具户口迁移证,收回居民身份证,全户注销的要收回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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