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户口迁移条件

时间:2024-08-18 09:19:00 户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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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户口迁移条件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固安户口迁移条件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固安县户籍迁移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县常住户口居民在县内迁移和本县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全县范围内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凡居民在本县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居民户口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涉及经济、土地、拆迁以及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县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请户口迁移。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不动产或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户口迁移的类别和条件

  第一节:城镇地区亲属投靠落户

  第六条:本县辖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可凭相关手续申请父母、子女、孙(外)子女在居住地办理户口迁入。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投靠本县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相关手续在居住地申请户口迁入。

  本县内城镇地区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相关手续在居住地直接办理落户。

  第二节: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本县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相关手续可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第九条:本县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凭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条:经本县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持有《户口迁移证》或省内院校学生集体户口页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凭相关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城镇原籍办理落户。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有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

  第三节:农村地区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投靠本县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相关手续在居住地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二条:本县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回。

  第十三条:未成年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投靠本县农村地区常住户口父母的,凭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四条:经本县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持有《户口迁移证》或省内院校学生集体户口页的,可凭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回。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

  第四节:工作调动和人才引进

  第十五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本县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可凭相关手续申请本人、配偶以及子女户口迁入。

  第十六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本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凭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可申请本人户口迁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本人、配偶以及子女随迁。

  第十七条本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依法缴纳一定时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本人户口迁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本人、配偶以及子女随迁。

  (一)全日制本科(取得学士学位)以上学历的人员,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龄在45岁以下的;

  (二)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龄在45岁以下的;

  (三)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的;

  (四)取得国家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在一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的。

  (五)通过国家教育部认证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

  (六)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省级选调);

  (七)在本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八)经县政府批准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龙头骨干企业,招聘大专以上学历或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已经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才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负责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列入诚信黑名单,五年之内不得办理户口迁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行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五)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节:其它户口迁入

  第十九条:在本县务工、工作的人员,有住房、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相关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地落户。

  第二十条:在本县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有住房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凭相关手续申请本人、配偶以及子女户口迁入。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到本县城镇定居的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由本人凭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定居证》或者《台湾居民定居证》、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及回国使用的护照等相关手续在有效时限内申请落户。

  第二十二条:由本县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

  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相关手续办理落户。

  第二十三条: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本人凭相关手续可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随军迁入。

  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具有合法收养关系的,在本县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可凭《收养登记证》等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入。

  第二十五条:本县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本县城镇区域内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相关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第二十六条:本县的城镇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卖房屋后无其它合法稳定住所的,凭相关手续可申请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户口迁移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领取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并准备相应的手续材料,递交审批后在县公安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登记。

  第二十八条:本县辖区内的户口移居实行居住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跨省、市、县(区)迁移的,实行县公安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条:对于申报户口迁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迁移手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经查实确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依法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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