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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户口本变更姓名办理条件
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这也同样是我国户口登记制度的目的和作用。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南宁户口本变更姓名办理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申请条件:
受理姓名变更更正登记应符合下列之一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对未满14周岁人员首次申请姓名变更更正登记的,不受上述1—7项受理条件的限制。
二、申请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提交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其中属父母离婚的,还需提交离婚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需提交继父母同意继子女变更姓名的申请;子女满10周岁的,还需提交子女同意变更姓名的资料。
2、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其中,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交学校证明;出家或者还俗的人员,需提交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出家或还俗证明;无业人员提交本人无业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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