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随军家属落户办理材料

时间:2024-07-03 13:39:19 户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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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随军家属落户办理材料

  户口管理在未来社会不仅不会也不能被削弱,更不可能被“取消”,而只能依法科学地得到稳步强化,以便为公众生活、群体生产、社会服务、政府行政和国家其他行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发挥其应有的更广泛、多样、持续的巨大作用。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南宁随军家属落户办理材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办理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军人家属随军审批表;属现役军人调动家属户口随迁的,还须提交部队调动的命令(复印件);

  3.军人的军官证;

  4.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①随军家属的配偶与子女的户口须在同一户。

  ②如居民户口簿无法反映随军家属之间父母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包括:

  1.属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契税完税证。

  2.属自建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或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签发的准建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3.属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单位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

  4.属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5.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6.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7.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8.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供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9.属迁入用人单位或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的,提供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接收证明。经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单位同意接收户口,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可办理随迁。

  二、没有交付使用的住房、已列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范围的住房、在废弃地址或虚拟地址上的住房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三、关于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的规定

  1.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反映出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原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各级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数据库)、户籍档案都不能反映其亲属关系的,可要求由申请人提交下列之一材料来认定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关系:

  (1)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或独生子女证等由相关部门签发的能证明亲属间关系的相关证件或文书。

  (3)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个人履历表复印件。

  (4)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提交申请人或被投靠人人事档案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个人履历表复印件。

  (5)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申请条件:

  自治区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批准,安置在我市落户的部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随迁(随安置)在就业安置单位或住所地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在部队驻地或住所地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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