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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生儿落户条件
户口管理的业务,大体上有前提性业务、主体性业务、副属性业务三大部分:地名管理、行政区划管理(以上两项在中国由民政部门负责)、户口管辖区和户口责任区划分、住户门牌号码管理等等,是户口管理的前提性业务;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福州新生儿落户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被收养儿童落户办理条件及材料
1.养父母申请报告;
2.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
3.养父母《户口簿》;
4.养父母《结婚证》。
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回国落户办理条件
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18周岁以下)回国落户。
婚生婴儿随父母落户办理条件及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户口簿》;
4.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
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办理条件及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生母书面申请报告;
3.警务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
4.《户口簿》。
非婚生婴儿随父落户办理条件及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申请报告;
3.《户口簿》;
4.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父母户口迁入福州市前出生的婴儿落户办理条件及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户口簿》;
4.父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
父母双方户口为集体户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未军人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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