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集体户口设立办理指南
集体户口是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的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南京集体户口设立办理指南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单位集体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3人以上,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本细则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单位的成(设)立的批文或相应的登记法律文书(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三)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
(四)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五)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六)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学生集体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大中专院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三)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
(四)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本市(县)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本市设立的区(原五县除外),一律不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三)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
(四)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一)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本市区、县公安机关可以以社区、村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村)托管户,统一登记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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