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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驻厦办事机构人员落户条件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厦门驻厦办事机构人员落户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办理条件
(一)国家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级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
(二)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三)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四)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五)申请入户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2、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申报材料:
1、内联单位人员入户审核表。
2、驻厦机构批件。
3、迁入人员人事关系证明。
4、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5、在厦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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