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户口办理流程
据甲骨文记载,商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南户口办理流程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第十五条出生婴儿可随父亲或随母亲登记户口。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按“出生申报”程序登记户口;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按“出生申报”程序办理户籍登记;因故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第十六节“公民补登户口”程序办理户籍登记。
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公民,按第十六节“公民补登户口”程序办理户籍登记。
第十六条对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并发函至当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民警核准,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八条婚生子女出生由父亲或母亲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按第十七条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由父亲或母亲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只记载父母一方信息要求随另一方落户的,同时提交另一方与子(女)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父母对婴儿随其中一方登记户口有异议的,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法院关于婴儿随父亲或随母亲的生效裁定文书;②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亲或随母亲公证书;③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
2、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非婚生育说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审核后报值班领导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非婚生育说明、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法院关于婴儿随父亲或随母亲的生效裁定文书、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亲或随母亲公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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