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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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在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吸纳本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一年内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
该补贴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二、补贴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用人单位吸纳补贴按季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按实际新增招用就业的人数提出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吸纳就业补贴承诺书》;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二)审核
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报后应进行下列处理:
1、受理
应审核用人单位是否在本区纳税。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与内容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回补充申报。申请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充申报或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仍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2、审核
核查申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以及新增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必要时可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予以核实。
3、上报
对审核通过的,区人社部门公示七天,将《申请表》、《汇总表》于当月15日前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区人社部门应将申报、审核、上报的资料归集存档备查。
(三)复核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抽查复核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汇总后将汇总表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市财政部门审定,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拨付至相应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与用人单位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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