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时间:2024-07-26 16:19:35 就业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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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区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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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区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一、政策依据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15〕1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二、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

  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四、补贴标准

  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并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申报材料

  1、代办人身份证及企业出具的代办介绍信;

  2、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3、补贴年度工资表;

  4、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报表。

  六、补贴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招用员工前要求员工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企业持相关手续到营业执照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申领补贴,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七、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以上人员须为我区城镇户籍人员。

  八、联系部门

  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24—72115059。

  清河区城乡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4—7218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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