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
补贴是国家财政通过对分配的干预,调节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支持生产发展,调节供求关系,稳定市场物价,维护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劳动力)。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从事属于《杭州市区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工种)目录》范围内的灵活就业,按规定申报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每季报告灵活就业状况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人员每人每月500元],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90%、区承担10%。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身份发生变化,补贴标准分段计算。
建档立卡劳动力参照本市低保边缘家庭人员标准。
2、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自申报就业当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至其就业援助卡(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建档立卡劳动力最早自2019年1月20日申报享受,补贴期限最晚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实现就业,就业时间晚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补贴自该月起享受。因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证照等原因导致补贴期限内中(终)止灵活就业的,补贴期限截止至出现中(终)止灵活就业情况的前一个月。
申报就业(或在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当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申报就业期间中(终)止灵活就业的,可按实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享受补贴;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愿补齐的,应书面承诺放弃享受补贴,也可按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数享受补贴,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四、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后的6个月内,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补贴。
五、申报管理
(一)申报就业
1、申报地点
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报就业;非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劳动力可向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申报灵活就业。
2、申报材料:
(1)《杭州市区灵活就业申报表》;
(2)《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和《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低保和低保边缘户还需增加提供《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3)相关灵活就业资料。
申报就业期一般为1年,申报期满或在申报期内出现中(终)止就业情况的,需重新申报就业。申报就业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不足1年的,申报期截止至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当月。2016年1月底前已申报就业的人员申报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申报就业。因已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导致无法转移社保关系从而不能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证明及再次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申报就业。
3、受理审核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受理后,对提供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网上创业就业等情况与计算机系统信息核对,对其就业状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核的,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应在社区(行政村)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其申报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申报就业的人员尚未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先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申报就业。
4、管理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在计算机系统中将申报就业人员就业状态改为申报灵活就业,并建立管理台帐,实施跟踪管理,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大抽查力度,加强对申报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其就业质量。
申报就业人员的政策享受凭证由本人保管。
申报就业人员在申报期户籍迁出原社区(行政村)的或《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原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后,申报就业人员向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或《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报告就业状况、申请补贴。
(二)报告灵活就业
申报就业人员应每季向申报就业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如实书面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和劳动收入、证明人(单位)等情况。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应及时将其灵活就业报告情况录入计算机系统。
(三)中(终)止
申报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就业中(终)止: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2、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
3、领取营业证照;
4、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
5、申报就业期满;
6、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7、本人自愿申请中(终)止;
8、未及时报告灵活就业状况累计两次以上;
9、实际就业状况与报告灵活就业内容不一致累计两次以上;
10、其他应中(终)止情况。
出现上述第2、3、7种情况的,申报就业人员应及时主动向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区灵活就业申报中(终)止情况表》,并出具劳动合同、营业证照等资料。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中(终)止其申报就业。
出现上述第8、9种情况的,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应及时填报《杭州市区灵活就业申报中(终)止情况表》,并上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经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核准后,可以中(终)止其申报就业,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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