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灵活就业补贴申领条件

时间:2023-02-25 00:34:44 就业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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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灵活就业补贴申领条件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岛灵活就业补贴申领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青岛灵活就业补贴申领条件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农村大龄失业人员

  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八)残疾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九)协保人员

  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

  (十)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是指由市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并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人口。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青岛户籍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协保人员持《协保人员证》);

  2、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青岛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居住证明”,是指由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需在有效期之内),或由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信息详情》(需加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章);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

  (二)认定。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要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即时核实其就业、失业、协保、精准扶贫人口等信息。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在其《就业创业证》记载认定标示(协保人员在《协保人员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戳记),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打印《就业困难人员不予认定通知单》(附件2),书面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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