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证
对于各个城市外来人员,在租房过程中居住证是必须要办理的证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什么是居住证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什么是居住证
1、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2、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规定,居住证制度将替代现行的暂住证。同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与临时居住证有什么区别
全国各地区居住证与临时居住征的区别并不完全相同,下文就以浙江省为例:
一、有效期不一样
(1)临时居住证是6个月到三年
(2)居住证是9年
二、申请条件不一样,要先拥有临时居住证才能申请居住证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区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市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且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二)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
6、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
7、无违法犯罪记录。
8、荣获居住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区级以上政府认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作用和好处不一样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登记时主动免费颁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在杭享受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以及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
拓展内容
居住证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所证明;
(三)婚育证明(育龄妇女须提供);
(四)近期彩照1张(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五)申请办理有效期为三年、五年的居住证,还需提供长期工作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暂住登记及申报
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为暂住登记的责任人。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暂住登记:
(1)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2)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3)流动人口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4)流动人口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5)其他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6)在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等旅馆住宿的流动人口,按国家旅馆业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
(7)流动人口也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直接到受理单位申报暂住登记。
应当办理暂住登记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居住证,申请办理居住证视为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登记责任人应当将登记核准的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在三日内报送到受理单位。
居住证如何办理
(一)居住证办理流程
1、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住在用人单位的)的;
2、携带上述资料,去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科;
3、填写流动人口居住证申请表(有未成年子女的,正反面都要填写);
4、在派出所采集人像;
5、向户籍科提交上述资料及表格,工作人员审核后,当场办理,即时可取。
(二)居住证如何申领?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材料,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三)居住证签注年限为多久?
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申领居住证需要费用吗?
《条例》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符合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咋办?
对于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者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篡改居住证信息都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户条件是什么?
特大城市以住所、社保年限为指标,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六)中等城市如何落户?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七)持有居住证有何权利?
参加社保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此外,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八)享受哪些服务和便利?
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以下6项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将享以下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能否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申请材料不全怎么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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