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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长春市廉租房申请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申请条件
廉租房保障对象由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调整到城镇低收入家庭,每家庭户建筑面积1人户按16平方米,2人户按30平方米,3人户按40平方米,4人以上户按50平方米认定。
申请条件为: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长期居住中心市区建成区或各镇镇区超过5年以上的家庭。
2、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500元以下。
4、属于无房或私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政策性租赁房对象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申请条件为: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是取得市区户籍满5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2、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申购人在市区工作满一年的省部属、市直、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
3、在本市合法居住且工作满8年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企业外来管理和技术人员。
4、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除外)。
5、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
6、未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包括集资建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
申请材料
1、申请表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离异或丧偶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其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任职或受雇的,提供任职或受雇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收入未达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不需要提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所得税及相关纳税凭证;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4、因在本市大专院校读书而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市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属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长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长春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长春市工会特困职工证》。
7、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8、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9、《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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