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廉租房办理条件

时间:2023-01-11 03:51:12 廉租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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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廉租房办理条件

  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中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平定廉租房办理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平定廉租房办理条件

  平定廉租房办理条件

  1、申请人需具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本县民政局认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如低收入生活标准线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

  3、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含13㎡)以下。

  4、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家庭成员需满足2人以上(含2人);单人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以租赁补贴为主。

  扩展资料: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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