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时间:2024-08-14 00:25:52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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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海口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海口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海口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的60%。

  2、按前款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类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照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3、海口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3元

  海口失业金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

  1、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

  2、按前款规定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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