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怎么办理社保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灵活就业人员怎么办理社保,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办理程序。
1、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是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当地社保机构办事大厅办理。
2、一是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登记表,经经办人员审核后,领取《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报到通知书》、《委托银行代划缴费协议书》一式3份及相关指引。
3、二是凭《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报到通知书》、《委托银行代划缴费协议书》一式3份到开户银行办理签约手续和开户,再持前述协议一式2份按《报到通知书》指引到社保部门办事大厅交还上述协议中的一份,一份自己留存,并办理社保证或社保卡。
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全国各地不一样,一般以省级行政单位或是市县为单位确定,确定的依据主要根据当地社平工资。比如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的上年度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7386元/年,重庆市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随之调整。
(一)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上限16847元、下限为3370元,缴费比例为27%,根据个人经济状况选择缴费基数。
(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上限16847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370元;缴费比例为9.5%,根据个人经济状况选择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的年限规定
(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以上才能享受退休待遇。其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计算实际连续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或在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只要未中断缴费,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凡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25日(含25日)之前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按所差的最长缴费年限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帐户,重庆市规定可不补缴,但要继续缴费,直到缴满规定的年限为止。
(四)若中断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将从再次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其再次缴费之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将不再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补贴的步骤:
1.本人要持证明灵活就业状态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如果认定通过则可以继续下述步骤,如果认定不通过则不能通过。
2.填写《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后予以就业登记。必须经过认定认定,否则不能通过。
3.在《就失业证》中记录从事灵活就业有关情况,主要包括灵活就业的项目及历程。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到户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就失业证》《身份证》;
(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四)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原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凭证或其参保证明。
以下人员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3.正在享受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
4.正在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扩展资料:
下列人员不可以使用补贴或只能使用一次的: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含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公益公司、劳务派遣组织)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及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不适用该政策。
2.曾经享受过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仅能享受一次。
3.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进行就业登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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